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学生伤害事故的人身损害赔偿 江华律师-15001219408
作者:佚名    信息来源:转载    点击数:    更新时间:2010-5-29    

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、管理、保护义务的学校、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,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,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,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。
  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,应当承担赔偿责任。学校、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,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。

 
信息录入:王杰    责任编辑:王杰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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